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6执字第623-1号

李艺、宁波市天丰纸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艺,宁波市天丰纸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字第623-1号申请执行人李艺,女,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宁波市天丰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崂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夏将品,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仑劳仲案子字(2015)第1318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市天丰纸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2016年5月27日10时至2016年5月27日22时(延时的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宁波市天丰纸品有限公司所有的12台机器设备(详见评估报告)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竞买人李剑波(身份证号:)以人民币32.439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宁波市天丰纸品有限公司所有的12台机器设备(详见评估报告)归买受人李剑波(身份证号:)所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兴法

审 判 员  薛天祥

代理

审判员  黄 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卢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