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更2433号罪犯胡利,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利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起于2010年5月14日至2017年11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成刑执字第22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2月26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07分。另查明,罪犯胡利被判处罚金6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胡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开江
代理
审判员 谭默娜
人民陪审员 秦昌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