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商初字第380号原告邱龙春,住明水县。被告齐海峰,住青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龙春与被告齐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龙春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龙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邱龙春负担(撤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
审判长 安 宏
审判员 冯小凌
审判员 刘太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于欣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