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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商初字第380号

邱龙春与齐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邱龙春,齐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商初字第380号原告邱龙春,住明水县。被告齐海峰,住青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龙春与被告齐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龙春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龙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邱龙春负担(撤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

审判长 安 宏

审判员 冯小凌

审判员 刘太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于欣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