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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621号

刘大春与来金莲、刘志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大春,来金莲,刘志真,方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621号申请执行人刘大春。被执行人来金莲。被执行人刘志真,身份证号码:330822197109040912吗。被执行人方玉龙。刘大春申请执行来金莲、刘志真、方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72287.11元,执行费人民币10123元。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刘大春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执行款人民币76245元,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62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汪骏华

人民陪审员  施 剑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郜文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