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621号申请执行人刘大春。被执行人来金莲。被执行人刘志真,身份证号码:330822197109040912吗。被执行人方玉龙。刘大春申请执行来金莲、刘志真、方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72287.11元,执行费人民币10123元。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刘大春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执行款人民币76245元,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62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汪骏华
人民陪审员 施 剑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郜文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