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24执690号

李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明,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69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李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与上列被执行人李明抢劫罪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32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建伟

审 判 员  王金科

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许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