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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3230号

黄香莲与陈雪妹、虞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香莲,陈雪妹,虞茶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3230号

原告:黄香莲。

委托代理人:王翰丹、黄成乐,乐清市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雪妹。

被告:虞茶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香莲诉被告陈雪妹、虞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香莲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香莲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香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4元、减半收取1552元,由原告黄香莲负担。

审判员  包秀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梁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