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3230号
原告:黄香莲。
委托代理人:王翰丹、黄成乐,乐清市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雪妹。
被告:虞茶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香莲诉被告陈雪妹、虞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香莲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香莲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香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4元、减半收取1552元,由原告黄香莲负担。
审判员 包秀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梁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