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7139号原告上海婷成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小花。委托代理人陈小娥,女。被告上海振万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婷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振万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岳
人民陪审员 周兰英
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俞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