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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2600号

庞某与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庞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2600号原告庞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马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与被告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2016年6月3日,原告以和对方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秀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康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