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2600号原告庞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马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与被告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2016年6月3日,原告以和对方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秀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康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