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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1910号

陈丽贞与姚爱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丽贞,姚爱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1910号原告陈丽贞,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姚爱仙,女,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告陈丽贞与被告姚爱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丽贞诉称,2015年8月1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不灵急需用款为由向原告借款195000元,借款形式为现金支付,当日原告将195000元借给被告后,被告于当日出具了一份借条。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上述借款,但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拖延不还,至今为止分文未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虽主张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但本案实际是民间标会欠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被告姚爱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立案侦查,而本案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丽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陈 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潘冰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