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049、10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阮小牛,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执行人:王滨,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阮永根,男,195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小牛、王滨与被执行人阮永根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022、20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阮永根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981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