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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1049、1050号之一

阮小牛、王滨与阮永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阮小牛,王滨,阮永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049、10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阮小牛,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执行人:王滨,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阮永根,男,195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小牛、王滨与被执行人阮永根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022、20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阮永根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981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