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127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被告潍坊无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杨法辛。被告梁吉人。被告盛举秋。被告张艺华。被告丁金成。被告丁琦。被告蔡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振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王丽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