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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初127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潍坊无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杨法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潍坊无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杨法辛,梁吉人,盛举秋,张艺华,丁金成,丁琦,蔡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127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被告潍坊无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杨法辛。被告梁吉人。被告盛举秋。被告张艺华。被告丁金成。被告丁琦。被告蔡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振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王丽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