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3134号原告吴明光。委托代理人杨菊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天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路129号14层1,2室。法定代表人张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厚军、周航,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明光与被告武汉市天达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吴明光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明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明光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小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何仕伟速录员 刘 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