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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973号

刘世勇与张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世勇,张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973号申请执行人刘世勇,男,1982年7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魁,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世勇申请执行张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民初字第3391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建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