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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民终字第1127号

重庆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罗群会、欧阳秀能返还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重庆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罗群会,欧阳秀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民终字第1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福园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58429697-5。法定代表人周启超。委托代理人杨忠,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群会,女,199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欧阳秀能,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重庆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群会,原审被告欧阳秀能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马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审理。上诉人重庆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忠,被上诉人罗群会,原审被告欧阳秀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马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已由上诉人重庆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朝云

审判员  何 燕

审判员  王文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