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民终字第1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福园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58429697-5。法定代表人周启超。委托代理人杨忠,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群会,女,199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欧阳秀能,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重庆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群会,原审被告欧阳秀能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马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审理。上诉人重庆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忠,被上诉人罗群会,原审被告欧阳秀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马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已由上诉人重庆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朝云
审判员 何 燕
审判员 王文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