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68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山,男,被执行人徐永君,男,被执行人臧晓燕,女,王宝山与徐永君、臧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作出了(2015)双茂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徐永君、臧晓燕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王宝山本金29000.00元及利息4500元,余欠款2900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如余款29000.00元到期不能偿还,利息自2016年4月30日起按月利3分给付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徐永君、臧晓燕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交本次终结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茂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刘凤华
审判员 : 陈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