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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68号

王宝山与徐永君、臧晓燕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宝山,徐永君,臧晓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68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山,男,被执行人徐永君,男,被执行人臧晓燕,女,王宝山与徐永君、臧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作出了(2015)双茂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徐永君、臧晓燕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王宝山本金29000.00元及利息4500元,余欠款2900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如余款29000.00元到期不能偿还,利息自2016年4月30日起按月利3分给付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徐永君、臧晓燕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交本次终结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茂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刘凤华

审判员 : 陈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