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494号原告张国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王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东风大街。法定代表人徐平。委托代理人潘力,王莲可。本院审理原告张国强诉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国强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强撤回对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国强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宋曦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孟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