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1983号原告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75332XXXX。法定代表人赵铁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桂俊红,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茅秀英,女,1951年8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茅秀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茅秀英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零四元,由原告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若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