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61号
原告:张树栋,农民。
委托代理人:郝兵,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黎源奶牛养殖场,业主周世杰,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新西街*排**号。
委托代理人:田贺山,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文兴,系唐山市丰润区黎源奶牛养殖场场长。
原告张树栋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黎源奶牛养殖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军猛独任审判,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张树栋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兵、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黎源奶牛养殖场的委托代理人沈程程(第二次开庭时撤销代理权限)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张树栋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兵、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黎源奶牛养殖场的委托代理人田贺山、周文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树栋诉称:2011年初,原告到被告处从事喂牛和拉草等工作,月工资3000元,原告妻子也在该厂工作。2013年11月27日6时左右,原告在拉草时右手拇指挤伤,被送至丰润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诊断为右手拇指指间关节离断。出院后原告找被告协商,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但是被告对拖欠原告工资4030元和原告花费的医疗费等只愿给付8000元,并称包括工伤赔偿的其他费用,再支付4000元,双方一次性结清。原告感觉明显不公平,于是向唐山市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双方存在非法用工关系,该委员会于2014年8月5日作出裁决,确认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且拖欠工资4030元,但没有确认此在非法用工关系。收到裁决书后,原告在法定时间内向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判决,认定双方存在非法用工关系,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原告再次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对原告评定伤残等级并赔偿,丰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3日以非法用工和伤残评定不属于该委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非法用工遭受伤害造成的损失50000元(具体数额待评定伤残后确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定残后,明确诉讼请求如下:医疗费9844.82元,护理费1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六个月的生活费23119.5元,一次性赔偿金184956元,鉴定费1400元,拖欠工资4030元,合计225050.32元,扣除已付的8000元,还应再赔偿217050.32元。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黎源奶牛养殖场辩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当先行仲裁。被告未收到原告的伤残评定结果,对伤残评定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数额过高。
经审理查明:被告黎源奶牛养殖场系个体工商户,2000年9月份开始经营,2008年9月17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发放营业执照,2011年9月23日,因未年检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执照吊销后,被告继续经营至今。2011年初原告到被告处从事喂牛和拉草工作。2013年11月27日6时左右,原告在养殖场内不慎将右手拇指挤伤,原告受伤后,当日被送到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拇指末节不全离断。2013年12月10日行清创截指术。2013年12月14日出院,共住院17天,开支医疗费9844.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护理费136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接受原告申请,通过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委托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意见:1、根据GB/T16180-2006标准,被鉴定人损伤评定为七级伤残。2、停工留薪期为自受伤之日起六个月。开支鉴定费1400元。据此,原告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治疗期间的生活费为23119.5元(3853.25元/月×6月)、一次性赔偿金为184956元(46239元×4)。综上,原告损失合计221020.32元。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黎源奶牛养殖场已经支付给原告8000元。另查,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374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黎源奶牛养殖场与原告张树栋之间存在非法用工关系。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黎源奶牛养殖场不服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唐民一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已经生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本院(2014)丰民初字第3746号民事判决书、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民一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鉴定结论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等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存在非法用工关系,已经为本院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认。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工资4030元,仅以未生效的仲裁裁决为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黎源奶牛养殖场已经支付给原告的8000元,理应从赔偿总额中扣除。故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黎源奶牛养殖场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树栋213020.32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张树栋的其它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黎源奶牛养殖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军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