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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4361号

黑龙江奥飞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4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黑龙江奥飞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4361号原告黑龙江奥飞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331-2号。法定代表人秦巍,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颖。委托代理人张春,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9街9号5层M区。法定代表人郭为,职务总董事会主席。委托代理人许黎明。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76号18层。负责人赵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奥飞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经查,原告黑龙江奥飞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如买卖双方协商不成时,任意一方均可向卖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被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方在合同盖章确认书中标明被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地址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78号网通大厦6层,经核实非卖方住所地。本案应由被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曲 迪

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

人民陪审员  卢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明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