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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9119号

千禧丽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居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千禧丽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陈居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9119号申请执行人千禧丽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靛厂商业街2号楼5层505。法定代表人赵丽萍,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居中,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千禧丽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居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0823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解除原告千禧丽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居中于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签订的《千禧购物中心租赁合同》及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签订的《关于(019号)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

二、被告陈居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千禧丽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期间的租金六十七万八千八百二十二元八角三分及违约金四万二千九百二十八元三角九分。判决书生效后,陈居中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千禧丽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到位案款25万元并发还给被执行人,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的汽车,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91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盖平山

代理

审判员  赵 乾

代理

审判员  张蜜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靖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