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03民初130号

刘湘伟与陈哓辉、刘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湘伟,陈哓辉,刘必兰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03民初130号原告刘湘伟,公司职工。被告陈哓辉,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岳阳市云溪区长岭炼油厂向阳村。身份证号4306031977********。被告刘必兰,无业。

原告刘湘伟诉被告陈哓辉、刘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姚浒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吕颜明和

人民陪审员付玉平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肖咏梅担任记录。原告刘湘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哓辉、刘必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刘湘伟诉称,2014年3月26,被告陈哓辉从原告处以银行转账方式借款100000元用于岳阳楼区南湖游路儒逸餐馆经营,并于2014年3月27日向其写下借条一份,借款期限为一年。然而还款期限到后,被告陈哓辉失去联系。

被告陈哓辉借钱时与被告刘必兰是夫妻关系,被告刘必兰也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偿还债务。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哓辉、刘必兰归还原告欠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原告刘湘伟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陈哓辉于2014年3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为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证据2:银行转账凭证一份,拟证明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款给被告陈哓辉的事实。证据3:原告与被告刘必兰往来的短信一份,拟证明被告欠原告钱的事实。证据4:被告陈哓辉与被告刘必兰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明一份,拟证明两被告于2014年12月12日解除婚姻关系,被告陈哓辉从原告处借款时两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陈哓辉、刘必兰未作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作为定案依据,证据应当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予以采信。根据庭审调查及认证的情况,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陈哓辉因经营餐馆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刘湘伟借款100000元。原告刘湘伟于2014年3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00000元汇入了被告陈哓辉的银行账户内,被告陈哓辉于2014年3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每月付红利一次、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发生时,被告陈哓辉与被告刘必兰为夫妻关系,两被告后于2014年12月12日解除了婚姻关系。借款到期后,原告刘湘伟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一直拖欠,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

被告陈哓辉与被告刘必兰虽于2014年12月12日解除了婚姻关系,但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刘湘伟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哓辉、刘必兰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哓辉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虽然有每月支付红利的约定,但对支付的期限、比例以及该红利的性质等没有明确约定,原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红利就是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视为无息借款。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支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按年利率6%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以起诉之日的次日起即2016年3月11日开始计算。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陈哓辉、刘必兰偿还原告刘湘伟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从2016年3月11日起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限被告陈哓辉、刘必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以上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陈哓辉、刘必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 浒

审 判 员  吕颜明

人民陪审员  付玉平二0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肖咏梅附: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