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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执216号

任家春与芜湖晟志工业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291执216号芜湖晟志工业制品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申请人任家春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家春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任家春支付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共计28559元。

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28元。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

审判员  郑文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晔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