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291执216号芜湖晟志工业制品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申请人任家春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家春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任家春支付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共计28559元。
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28元。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
审判员 郑文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晔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