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06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01114817。被执行人王俊祥,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李瑞兰,居民身份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6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俊祥、李瑞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俊祥、李瑞兰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俊祥、李瑞兰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俊祥、李瑞兰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俊祥、李瑞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俊祥、李瑞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俊祥、李瑞兰财产以贷款本金2776996.3元、截至2015年6月17日的逾期利息306274.27元、逾期罚息31758.39元以及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集中填写版)》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费31150.29元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196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4842.39元为限。
代理
审判员 杨晓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