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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终1891号

林巧雅与周英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林巧雅,周英,林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18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巧雅,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英,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林建军,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林巧雅因与被上诉人周英、原审第三人林建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4)同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巧雅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巧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巧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聆

审 判 员  胡林蓉

代理

审判员  章 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肖子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