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18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巧雅,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英,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林建军,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林巧雅因与被上诉人周英、原审第三人林建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4)同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巧雅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巧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巧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聆
审 判 员 胡林蓉
代理
审判员 章 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肖子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