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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民初665号

原告郑士国、李柏祥诉被告张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郑士国,李柏祥,张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665号原告郑士国,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集贤县升昌镇×村。原告李柏祥,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集贤县升昌镇×村。被告张波,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集贤县升昌镇×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士国、李柏祥诉被告张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士国、李柏祥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士国、李柏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士国、李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郑士国、李柏祥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士国、李柏祥承担。

审 判 长  曲 伟

人民陪审员  于淑艳

人民陪审员  王丹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晓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