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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2895号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峤支行、王素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峤支行,王素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289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峤支行被执行人王素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特0003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素德(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素德(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素德(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王素德(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51的存款人民币12078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朝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