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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9执第203号

韦军、韦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军,韦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执第203号申请执行人韦军,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西林县。被执行人韦海波,男,1969年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申请执行人韦军与被执行人韦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12﹚田民一初字第685号民调解决书,申请人根据生效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3000元,利息95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目前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田林县人民法院(2012)田民一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超寿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