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刑更1232号

陈锦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陈锦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232号罪犯陈锦洪,男,1961年3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广州市人,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00二年十月九日作出(2002)娄中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陈锦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维持原判。交付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五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二0一0年十月、

二0一三年九月、经我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6年5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锦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锦洪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锦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要生

审判员  申宝华

审判员  石福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邱 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