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249号申请执行人昆明仟家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泽,云南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费仕海,男,汉族,1975年10月21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张月,女,白族,1965年7月15日出生。关于昆明仟家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昆明仟家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00239.00元,执行费为9402.39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月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3)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外出,去向不明;(4)被申请执行人位于安宁市太平昆华苑A3栋102号房屋房屋本院依法查封,但短期内暂无法变理处置。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月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梅佳
审判员 周 洪
审判员 徐树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