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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6180号

沈加琪与白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加琪,白峰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6180号

原告:沈加琪。

被告:白峰伟。本院受理原告沈加琪诉被告白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沈加琪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单贤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罗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