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6180号
原告:沈加琪。
被告:白峰伟。本院受理原告沈加琪诉被告白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沈加琪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单贤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罗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