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1169号原告徐秀丽,女,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588号。被告刘秋荣,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菏泽开发区亿润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恒泰大厦10楼1001室。
原告徐秀丽与被告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秋荣、菏泽开发区亿润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秀丽诉称,2016年3月4日,原告与被告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刘秋荣承担保证责任。同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抵押物资料保管协议,第一被告以其经营的长城汽车一辆提供抵押,第三被告对抵押车辆负有看管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刘秋荣、菏泽开发区亿润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被告存在大量民间借贷行为,本案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秀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刘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