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1716号原告苏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陈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斌,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黄芳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孙萌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沈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