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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民初756号

张某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756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以为了两个孩子有温暖家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贾猛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