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756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以为了两个孩子有温暖家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贾猛猛 来源:
张某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756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以为了两个孩子有温暖家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贾猛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