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887号
原告:王某。
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3日以给被告林某和好考验期六个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圣东
人民陪审员 陈德串
人民陪审员 徐叶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兰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