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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1887号

王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887号

原告:王某。

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3日以给被告林某和好考验期六个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圣东

人民陪审员  陈德串

人民陪审员  徐叶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兰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