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91民初672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道39号。
法定代表人:吕元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川,公司职员。
被告:董茂芬,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董茂芬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也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应属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开发区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董连阔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