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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3534号

肖学锋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肖学锋,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3534号

原告:肖学锋,男,193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57号。

原告肖学锋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夫妻二人在建国前于1949年1月入东北交专(后改为东北邮电高职)接受政治训练与会计专业培训,享受供给制待遇,结业后即被调派分配参加革命工作,直至退休。对这些革命历史的结论,被告单位有如下不法行政行为:即(1)无正当理由且有意抵制国家政策,拒我等离休,侵犯我们人身权利;(2)能为而不为,不作为,在局外(含非邮电系统)工作退休的我同班同学,其单位主管部门均按照邮电部政治部文件规定为他们办理了退改离,而我们单位主管部门则不为;(3)对我等的信访处理,辽宁联通主管部门不予正面答复,而是通过省公司信访办以非正式方式,企图强迫我们接受其牵强附令,推卸责任的所谓“结论”,对此,我们表示不服;(4)对我们几十次地申请、申诉、问案信访等从不理睬,至今均拒绝答复;(5)对我们的历史问题自始至终置若罔闻,大事化小,不了了之,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单位停止不法行为,按国家政策退改离;2、请求被告单位补发差额工资50万;3、享受离休干部待遇;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单位按照国家政策给原告办理退休改离休;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单位补发原告退休和离休的工资、福利差额50万元;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单位按照原告相应职级让原告享受离休干部待遇。经查,原告于2016年3月3日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1、要求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将肖学锋按国家政策退休变更为离休;2、将工资离退差额补发;3、享受离休干部待遇。该委于当日以原告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辽劳人仲字[2016]第8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改离休及享受离休干部待遇,职工是否应予办理离休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审批,故原告上述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主张的退休和离休的工资、福利差额均建立在第1项诉讼请求之上,故本院不予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学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预收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由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