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826刑更1号罪犯朱中国,男,1975年8月6日生,汉族,涟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涟水县。曾因酒驾行为,于2001年4月25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3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取保候审。2015年12月7日本院作出了(2015)涟刑初字第00464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朱中国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其患有尿毒症,申请监外执行。经查,罪犯朱中国患有尿毒症,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朱中国暂予监外执行九个月。(期限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
审 判 长 孙爱明
审 判 员 方 芳
人民陪审员 殷向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乙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