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246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星被执行人杨峰本院以(2014)禹民初字第74-1号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控制措施。现因控制措施期限将届满,但被执行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杨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10万元二、续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6月3日至2017年6月2日止)。需要再次续行采取控制措施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控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臧秀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邵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