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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2144号

陈卫强与严凯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卫强,严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25民初2144号原告陈卫强,男,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刚强,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凯,男,1987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陈卫强与被告严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杜讲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卫强的委托代理人黄刚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凯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卫强诉称,2013年5月,被告借取原告人民币10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2015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97500元,尚欠本息21750元未付。经双方协商,确定被告按实欠款项的一半即10875元偿还,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嗣后,被告借故推托未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清偿欠款1087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严凯缺席无辩称。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被告就此前借取原告款项尚欠本息余额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陈卫强壹万零捌佰柒拾伍元(10875.00)严凯2015.3.25”。嗣后,被告借故未清偿该款。

原告多次索款未果,遂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清偿欠款10875元。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取原告款项尚欠部分尾款未还,该欠款事实有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认定。现原告持据索款,于法有据,该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严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卫强人民币108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连同应负担之诉讼费用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讲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杜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