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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46号

于春财与苏忠仁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春财,苏忠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46号申请执行人于春财,男,195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执行人苏忠仁,男,1975年6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于春财与被执行人苏忠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商初字第00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春财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工费172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商初字第00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璐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