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5369号原告张景阳。被告陈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阳与被告陈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景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叶晓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