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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5369号

张景阳与陈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5369号原告张景阳。被告陈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阳与被告陈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景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叶晓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