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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申71号

张丽兰与重庆奇峰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丽兰,重庆奇峰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申71号再审

申请人(原告原告):张丽兰。

委托代理人:张宇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奇峰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敖奇惠,重庆奇峰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江,重庆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丽兰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奇峰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沙法民初字第07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丽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敏

审 判 员  覃书云

代理

审判员  王依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谭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