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申71号再审
申请人(原告原告):张丽兰。
委托代理人:张宇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奇峰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敖奇惠,重庆奇峰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江,重庆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丽兰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奇峰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沙法民初字第07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丽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敏
审 判 员 覃书云
代理
审判员 王依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谭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