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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1527号

原告金某甲与被告金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金某甲,金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1527号原告金某甲,男,194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金某乙,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甲与被告金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甲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

审判员  严秋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梦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