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财保15号申请人杜德广,男。被申请人鸡西市天翔牧业有限公司(简称天翔牧业)法定代表人张春平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黑龙江龙拖奔野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龙拖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海彬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曲保刚,男。被申请人张春平,女。
申请人杜德广与被申请人天翔牧业、龙拖公司、张春平、曲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杜德广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天翔牧业在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为XXXX)的账户存款32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天翔牧业在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为XXXX)的账户存款32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将杜德广用于担保的位于XXXX,建筑面积175.5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权证:鸡房权证密建字第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将担保人杜德宇位于XXXX,建筑面积199.8平方米、建筑面积192.8平方米、建筑面积288.75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鸡房权证密建字第XX**号、第XXXX号、第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移、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曹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