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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2执23号

黄植战、黄植友等与韦善则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植战,黄植友,黄月秀,韦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2执23号申请执行人黄植战。申请执行人黄植友。申请执行人黄月秀。被执行人韦善则,现于南宁监狱服刑。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植战、黄植友、黄月秀与被执行人韦善则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百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善则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植战、黄植友、黄月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善则在本院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百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百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良慧

审 判 员  莫愈鸿

代理

审判员  黄娇芬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昌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