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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民初1750号

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与陈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陈洪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1750号原告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区江城路。法定代表人解良洪。委托代理人王华,扬中市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洪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冷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