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1750号原告江苏江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区江城路。法定代表人解良洪。委托代理人王华,扬中市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洪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冷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