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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7252-7295号

李君悦与深圳北方兴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公开]查封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安宇,深圳北方兴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7252-7295号申请执行人刘安宇等44人(名单详见附表),系深圳北方兴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安宇,系员工推举的代表。委托代理人于梁生,系员工推举的代表。委托代理人曹耀尹,系员工推举的代表。委托代理人周润斌,系员工推举的代表。委托代理人曾德浩,系员工推举的代表。被执行人深圳北方兴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文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44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6]257-300号仲裁裁决书以及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定[2016]328号仲裁补正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刘安宇等44人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5日期间的工资合计588700元(详见附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北方兴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87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志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俊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