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609号原告周某某,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安某某,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全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