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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1609号

周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安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609号原告周某某,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安某某,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全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