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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1刑初99号

被告人刘某1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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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21刑初9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7月10日出生,住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1月6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2日经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初至2016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南县茅草街镇文明桥附近的“星星超市”地下室内,提供赌具,开设利用扑克牌“扳砣子”比大小的形式的赌场,招揽赌客姚某某、龙某某、常某某、李某某、曹某某、罗某某、蔡某某、汤某某、张1、祝某某、王某某,邓某某、夏某某、涂某某、伍某某、周1、郭某某、陶某某、姚某1、刘某1(均已作行政处罚)前来赌博。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共计30余天,从中抽头渔利7000余元。2016年1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南县公安局现场检查时被抓获到案。2016年1月20日公安机关追缴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19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户籍资料,证人徐某某、蔡某某、刘在东、夏某某、郭某某、陶某某、涂某某、刘某1、祝某某、汤某某、常某某、李某某、姚某1、姚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证言,南县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刘某某的到案说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招揽二十余名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取水资,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徐艳芳附:本案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