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执56-1号

济南正义电子有限公司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南正义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56-1号被执行人济南正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毅,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本院在执行济南正义电子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南正义电子有限公司罚金八十万元已交纳至本院。因济南海关缉私局正在处置扣押的涉案物品,期限尚未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济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东宁

审判员  顾 泉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冬艳 关注公众号“”